标 题: | 《 乌海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商贸流通领域加强塑料 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753/2022-0047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商务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 乌海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商贸流通领域加强塑料 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8-22 16:53: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商贸流通领域加强塑料
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区商务局、各商场、超市、电商平台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0〕472号)、《乌海市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发改环资字〔2020〕1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领域塑料污染治理,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了《乌海市商贸流通领域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乌海市商贸流通领域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7日
附件1
乌海市商贸流通领域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0〕472号)、《乌海市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发改环资字〔2020〕191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商贸流通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禁限一批、替代循环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塑料制品销售和使用的重点环节,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建设美丽乌海。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等企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制品在商场、超市等行业的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全市商场、超市等行业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塑料制品流通、消费、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建立健全不可降解塑料袋退出制度。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等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商场、超市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二)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1. 在商场、超市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
2. 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结合实施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商场、超市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协调有关部门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商圈点等区域投放标识明显的快递包装等回收设施。
(四)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督导电商等新兴领域企业进行绿色管理,开展企业绿色管理评价。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等试点示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三区商务部门及各商贸流通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化细化政策措施,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三区商务部门要紧扣商务部门职责,聚焦商场、超市、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禁塑限塑的任务分工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安排,层层压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坚持严抓禁塑限塑与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并重,针对行业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将商贸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抓好落实。
(二)开展调研摸底
市区两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对三区商场、超市等企业塑料制品使用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掌握企业基本情况、质量状况、销售情况的基础信息,并建立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调查摸底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并形成文字材料,为下一步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打牢基础。
(三)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三区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要求,督促指导商贸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并将信息报送总体情况及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在报送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送至市商务局。同时,要以适当方式公布本地区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强化督查检查
市区两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场、超市、电子商务等重点场所禁塑限塑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报送相关执法部门,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商贸流通领域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各项工作在相关企业中得到有效落实。市商务局将通过日常调度、实地走访等方式,加大对商贸流通领域禁塑限塑督导力度,并适时对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五)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赋予的执法职责,同时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按照《乌海市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发改环资字〔2020〕191号)规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六)加大引导宣传力度
市区两级商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在绿色商场、电子商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等工作中,充分发挥规划、标准、资金分配等政策导向作用,增加禁塑限塑相关要求,推动商贸领域塑料减量化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要认真贯彻绿色发展新理念,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行业商协会、市场主体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一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附件2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
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制品细化标准由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减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引导。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总体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制定的减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
第十三条 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零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第十一条和本条上款规定合并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本办法所称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
为做好环保替代产品供需衔接,鼓励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依据本办法规定报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环保替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报告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告结果应用,根据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报告情况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对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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