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流通发〔2021〕9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内财贸〔2022〕396号)、《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础情况
乌海于1976年建市,经国务院批准,原乌达市和海勃湾市两个县级市合并成立乌海市,总面积1754平方公里,是内蒙古自治区面积最小的盟市。现辖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3个县级行政区,5个镇、15个街道办事处、14个行政村,中心城区位于海勃湾区。目前全市常住人口56.0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53.75万人,乡村人口2.27万人;城镇化率为95.34%。2022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为803.3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2%。以二产为主体的产业结构特征鲜明,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1.0:73.0:26.0,工业经济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尤其是重化工业份额较高,农牧产业发展相对薄弱。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实现县城(城区)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镇(街)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以县城(城区)为中心、镇(街)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基本建立。争取全市区镇村各级商业网点覆盖率达100%;区域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覆盖率100%;快递村村通覆盖率100%,并不断提质增效;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全市至少改造农贸市场1个。全市区镇村三级商业流通基础建设更加完善,城乡互通更加流畅,商品流通更加高效,业态更加丰富,基本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发展格局。到2025年推动海勃湾区达到增强型,乌达区、海南区达到基本型。
三、重点工作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结合我市推动一刻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工作及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商业资源,鼓励本地化连锁商贸企业升级改造,鼓励优质商业资源下沉乡镇及行政村(街道),强化县城综合商业服务能力,推动区镇村商业联动。推动大型商贸批发、零售及电商等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引入数字化管理等设施设备,提升智能化、特色化、多样化服务水平,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引导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商企业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二)完善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提升物流配送服务。支持寄递企业改造提升物流分拣设备设施,提升自动化水平,提高寄递能力。依托现有区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夫妻点、便利店、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改造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推动农村寄递物流村级服务从有向好升级,切实畅通农产品进城、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引导东仙超市、万佳宜购超市等本地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供应链赋能,提升改造商贸物流配送中心。依托同城优选一刻钟便民服务站布局社区前置仓,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指导万丰批发市场、和平市场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完善零售网点布局和功能。持续打造“约惠乌海”消费品牌,多措并举举办线上线下消费促进活动,满足居民多元消费需求。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引导万佳宜购、新百、东仙等大型超市探索搭建农企对接平台,加强农企合作联系,精准对接产销需求,助力农产品上行。引导商贸、供销、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畜产品上行,建设商品化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搭建集本地农产品统一收集、分拣、运输及运营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产品分拣中心,提升农产品加工转化率。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推动农区电商发展,鼓励汉森、塞星等传统企业实行电商化改造,通过直播、即时零售等新业态带动本地农业发展。持续打造“乌海有礼”公共品牌,助力培育“乌海葡萄”区域品牌,整合优势产业资源,以品牌化道路推动实现融合发展。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便捷性和服务质量。
四、项目计划
为推进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高效开展,鼓励各区积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申报,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督导入选试点县的区级人民政府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同时对于未获批试点县申报的区将鼓励采取市场化合作、政府资源调配、加强政策倾斜等方式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到2025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对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开展验收复核工作,全面总结经验做法,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项目管理。制定《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对列入县域商业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各区人民政府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责任主体,成立区级工作协调机构,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二)完善日常监督。充分发挥各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加强日常指导及监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明确将县域商业建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体系,确保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有效推进。
(三)落实信息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县(市)政府网站公开县域商业建设相关情况。明确凡是接受中央财政奖补的地方和企业,必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附件:1.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
2.县域商业项目清单
3.信息公开机制
4.联席会议机制
5.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6.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附件1
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 | |||||
指标 类型 | 2022年底数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约束 指标 | 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数量32个、 覆盖率100% | 34 100% | 34 100% | 34 100% | |
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数量7个 覆盖率100% | 7 100% | 7 100% | 7 100% | ||
乡镇商贸中心数量17个 覆盖率100% | 17 100% | 17 100% | 17 100% | ||
村级便民商店数量14个 覆盖率100% | 14 100% | 14 100% | 14 100% | ||
“快递进村”数量14个 覆盖率100% | 14个 100% | 14个 100% | 14个 100% | ||
县域物流共同配送率30% | 30% | 30% | 30% | ||
自选 指标 | 培育龙头流通企业数量32个、 覆盖县数3个 | 培育龙头流通企业数量34个、覆盖县数3个 | 培育龙头流通企业数量34个、覆盖县数3个 | 培育龙头流通企业数量34个、覆盖县数3个 | |
本地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1个 | 本地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2个 | 本地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3个 | 本地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3个 | ||
建设 类型 | 基本型县名、数量、占比 | 2022年底数:3个,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100% | 2025年目标:2个,乌达区、海南区,67% | ||
增强型县名、数量、占比 | 2022年底数:0 | 2025年目标:1个,海勃湾区,33% | |||
提升型县名、数量、占比 | 2022年底数:0 | 2025年目标:无 |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清单 | ||||||||
序号 | 年度 | 项目名称 | 建设类型 | 承办企业 | 总投资额(万元) | 建设内容及 | 建设周期 | 实现功能 |
1 | 2023 | 乌海市东仙超市配送中心项目 | 新建 | 内蒙古宏伟东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400 | 本项目计划投资400万元建设1.5万㎡分拣配送中心及配套设施。 | 2年 | 通过配送中心下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抢占零售市场,打造现代化物流企业的新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
2 | 2023 | 物流快递自动分拣系统集成项目 | 在建 | 乌海市韵达快运服务有限公司 | 332.68 | 计划购买安装.小件快递分拣自动分拣交叉带系统设备及大件快递自动分拣窄带机设备。 | 2022年12月-2024年3月 | 项目建成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分拣转运能力、操作人员工作简易化、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
3 | 2023 | 乌海市钰然 速递有限公司分拣中心智能化自动分拣设备改造项目 | 在建 | 乌海市钰然速递有限公司 | 366 | 预计投入资金366万用于采购智能化设备,采购自动化分拣设备1台、快递大件自动化摆轮分拣机20台、办公电脑2台服务器2台、图片储存器1台、辅线(爬坡机)1台、辅线(运货机)1台、伸缩机2台、监控设备59套、快递分拣环保包20000个、进出港操作平台1座。智能化分拣设备投入后改变传统低效落后的手动分拣,整体效率提升5倍。 | 2022年12月至2024年5月83.5%。 | 实现统仓分拨,统仓共配,智能化分拣设备投入后改变传统低效落后的手动分拣,整体效率提升 5 倍。 |
附件3
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信息公开制度
为建立健全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点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区商务局应当根据本制度统筹开展各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信息公开工作。县域建设试点县人民政府须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县域商业专栏。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人民政府须及时公示县域商业建设实施方案、项目进度、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及验收的情况。
第三条 凡是接受中央财政奖补的地方和企业,必须按季度报送建设进展情况及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条 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人民政府公示项目信息时应注意保护企业信息安全,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需征得企业同意后公示。
第五条 各区商务局要围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各乡镇、行政村(街道)、各相关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促进相互交流借鉴。
第六条 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人民政府须在县域商业专栏设置监督举报窗口,明确举报渠道。
第七条 各区商务局为各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负责主体,对信息公开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区县域商业建设工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县域商业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县域商业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建立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委和政府关于县域商业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市县域商业建设工作的分析研判和统筹协调,研究并推进实施县域商业建设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县域商业建设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县域商业建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各区政府,市商务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商务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副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主要领导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区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市商务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主动研究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完成全市县域商业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5
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80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区自治区有关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上报,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纳入县域商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自治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时限原则上为2022—2025年,“试点县”及“试点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评为“试点县”的当年起,到下一年度的12月底。
第四条 市直主管部门对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制定全市县域商业行动方案,明确年度“试点县”推荐名单、项目清单与分年度计划,履行项目审核、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各区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管理,开展工作规划、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文化旅游场所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供销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供销、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区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七条 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八条 支持标准。原则上,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鼓励各地统筹好自有财力,合力推
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向基层倾斜,最终安排使用到旗县(区)的比例不低于90%。
第九条 使用方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入库。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 的原则,各区应将县域商业重点项目录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实施主体如发生重大违法情况的,各区主管部门应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申请将该主体自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一条 确定项目。参与申报试点的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制定包含申报项目在内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方案。各区主管部门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履约能力的评估,注重实施主体的持续运营能力,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实施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备并依法依规处理。不得人为设置不合理门槛、拒绝区外企业参与。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各市直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
正、公开” 的原则,对各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及项目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实施主体资质、建设内容、实施周期、投入凭证、现场情况等,并将工作方案、项目清单及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
第十三条 方案变更。各区上报的工作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经各区主管部门审慎论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报市直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后,到2025年的总体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区需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直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验收、复核。市直及各区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自治区组织的绩效评价与抽验工作。
项目验收报告应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报告中项目资金、实施主体、建设或补贴内容、资产管理情况须一一对应。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制定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商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各区应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十七条 必要时市直主管部门及各区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全过程监管;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确定、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相关工作通知制定印发工作重点,传达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指标文后,及时将有关资金和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自获批专项资金后,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实施主体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绩效目标、收益目标、联农带农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文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阶段工作总结、资金拨付情况等。市直主管部门形成全市工作情况并报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主体应加强资产监督管理,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建立项目资产台账,督导项目实施主体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对无法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并处置相关资金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上报资金使用进度;对未落实到项目的资金、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要求收回支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县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对各区未按照相关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项目出现严重问题的,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联合进行通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6
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乌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以下简称县域商业)实施,建立日常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原则
为保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取得实效,促进农村牧区消费,完善日常监管机制,明确各级主体责任,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压实属地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县域商业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管责任
市直主管部门对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指定责任人,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监督项目的实施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各区做好绩效评价反馈等问题的整改工作,形成完善的监管台账,指导监督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验收进行复核与审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项目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现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加强日常监管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强化奖优罚劣导向。
各区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应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自查自纠、承办企业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纪检、审计等部门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完善中央财政资金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直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现场监督指导+定期调度”的方式,对各项工作进度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实地检查及材料审查,对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调度内容包含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进度,项目投资进度,形成阶段性成效等关键内容。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按季度、年度形成调度报告,月度调度信息及调度报告将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
必要时将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各区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统计机制,定期汇总本地区县域商业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阶段性成果等内容。
四、工作纪律
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须严格
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
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国家、自治
区关于县域商业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
(四)在监管期间要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等,不得向被评
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
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安排的
宴请。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