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 年 7 月 6 日,中国酒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 年 8 月 14 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澳两国政府代表于 8 月 27 日 进行了磋商。
处理情况: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完成上述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20 年8 月31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 2019 年 1月1日至 2019 年12 月 31日(以下称补贴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5 年 1 月 1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020 年 8月 3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澳大利亚企业。
登记调查。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涉案企业较多,根据《反补贴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反 补贴调查。 2020 年9 月2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补贴抽样调查问卷。在法定期限内,澳洲多家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调查机关对上述抽样调查问卷的答卷进行了审查,初步决定以收到的 补贴抽样问卷答卷为基础进行抽样,将提交补贴抽样调查问 卷答卷的澳大利亚生产商按照其报告的出口数量大小进行 排序,选取出口数量占前 4 位的公司作为被抽样公司。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2020 年 9 月 18 日,澳大利亚政府提交了《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澳大利亚的 评论》。2020 年 9 月 18 日,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提交 了《澳大利亚进口葡萄酒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评论意见》。 2020 年 11 月 25 日,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葡萄酒反补贴案申请人对澳大利亚政府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初裁决定及公告。 2020 年 12 月 10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20 年第 58 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中国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专向性的认定。澳大利亚政府答卷显示,澳大利亚政府为中美营销活动项目拨款用于出口促销活动,以支持葡萄酒对 中国和美国的出口。可见该项补贴是直接服务于出口的专项 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出口实绩为条 件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该项目为出口补贴,具有专向性。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 的绝对进口数量呈持续大量增长趋势,补贴进口产品市场份 额呈持续显著增长趋势。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认定提出异 议。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结论。调查机关 最终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呈 持续大量增长趋势,补贴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呈持续显著增长 趋势。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 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 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宣传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是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抵制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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