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粮发[2017]3号 签发人:牛维胜
乌海市粮食管理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粮食行业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勃湾区、乌达区商务局,海南区经信局,市第一、第二粮库:
现将《乌海市粮食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日
乌海市粮食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乌海市粮食管理局 2017年3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我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粮食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重大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同时,由于我区粮食行业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产生松懈麻痹思想。尤其是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警醒我们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必须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常抓不懈。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刻吸取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构建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我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三)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贯穿于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持系统治理,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要存档备查;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班组、员工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升级。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中央驻区企业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五)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切实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粮食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履行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六)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及时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制度,加快推进粮食行业安全监管制度、规范、标准制定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制定执法计划,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粮食局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七)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建设。粮食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粮食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密切联系,加强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设备使用等方面合作。2018年年底前,盟市、旗县级粮食局要全部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能够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粮食局要利用各级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与有关部门合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和“会诊”,从技术上发现问题,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协议,有偿获得安全生产相关服务。
(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自治区大数据资源,利用全区安全生产大数据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立和完善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数据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推动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监控、预警预报,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撑和服务。
(十)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利用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粮食行业的应急预案,强化物资储备,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行业应急救援装备水平。2018年年底前,各盟市粮食行业至少建立1支应急救援队伍。2019年年底前,自治区粮食行业统筹规划建设1—2个集抢险救援、物资储备、教育培训、技术研发、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基地。
(十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级粮食部门要把2016年粮食行业“一规定两守则”纳入全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火灾预防、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事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活动,增强全行业乃至全民的安全意识。粮库职工教育培训要将交通、防火、防水、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粮堆埋人、防粉尘爆炸、防储粮药剂中毒、防地质灾害等安全常识列为企业“三级教育”的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开展应急演练。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员工是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抵制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和他人安全、健康权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培训责任。
(十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舆情监控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直报制度,粮食部门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安委办报告,特别是对发生较大涉险且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或次生事故的,要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安委办。各级安委办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每月通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对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管控,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正面引导,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十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评估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评估、公告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各级粮食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送各地区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各级粮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建立安全生产“双约谈”制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对旗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会同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对盟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对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有效治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处罚机制。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处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项目核准、投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粮食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多元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会充分发挥作用,粮食行业要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自治区设立、公布统一的“12350”专线电话,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乌海市粮食管理局 2017年3月2日印发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