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和表彰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促进全民、全员参加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商贸企业员工及社会群众,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市商务局举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二、提倡实名公开举报。如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因失密造成举报人受伤害的,失密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局值班室和机关工作人员一旦接到举报,应立即转告局领导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流通发展和电子商务及信息化科牵头,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各商贸企业应设置举报奖励基金,对因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使企业避免事故或减少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一定数量的物质奖励和表彰。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安委办推荐,予以奖励和表彰。
六、本制度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设立举报电话:
工作日举报电话:0473-8992210(流通发展和电子商务及信息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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