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拆解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非法拆解活动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现以下违法行为,请积极举报:
1.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
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
3.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
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
5.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
6.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
7.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
8.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
9.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
10.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
1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12.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
二、举报注意事项
(一)举报内容尽可能详实、客观、准确,应反映出明确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时间、地点、具体事实、过程及证据材料等,以便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以举报之名诬告陷害,对恶意举报、造谣生事、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乌海市商务局 0473-8992211
海勃湾区商务局 0473-2059905
乌达区商务局 0473-3666936
海南区商务局 0473-4022166
乌海市商务局
2025年4月2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