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商务局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753/2025-05647 | 发文字号: | 乌商务发〔2025〕44号 | ||||||
发文机构: | 无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商务局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8-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8-20 15:30:0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商务发〔2025〕44号
乌海市商务局
三区商务局、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乌海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2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预付卡企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管理
各区商务部门要落实辖区内发卡企业严格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第七条要求,监督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市商务局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商务局备案。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加强资金监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监督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落实资金存管制度,如发现发卡企业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区商务局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规范发卡行为
督促发卡企业严格执行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限额。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要求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签订购卡协议,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区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大检查力度
各区商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备案情况、资金存管情况、发卡行为规范、信息报送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预付卡企业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如执法力量不足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调配执法力量,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如发现执行属地管理工作落实不彻底,责任分工不清,市商务局将以适当方式反馈当地区政府。
乌海市商务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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