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标       题: 乌海市商务局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753/2025-05647 发文字号: 乌商务发〔2025〕44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商务局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8-1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8-20 15:30:0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商务局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乌海商务局 来源:乌海商务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商务发〔202544

乌海市商务局

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区商务局、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下称《管理办法》和《乌海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2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预付卡企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管理

    各区商务部门要落实辖区内发卡企业严格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第七条要求,监督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市商务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备案。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商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加强资金监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监督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落实资金存管制度,如发现发卡企业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区商务局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规范发卡行为

    督促发卡企业严格执行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限额。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要求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签订购卡协议,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商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大检查力度

    各区商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备案情况、资金存管情况、发卡行为规范、信息报送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预付卡企业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如执法力量不足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调配执法力量,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如发现执行属地管理工作落实不彻底,责任分工不清,市商务局将以适当方式反馈当地区政府

乌海市商务局

2025819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