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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作者:乌海商务局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营商环境发表重要论述,强调要“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改革步伐,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家部署,2019年起,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选取国内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查找问题不足,总结经验做法,已成为各相关部委、省区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各省也遵循国家经验做法,以评估(评价)为抓手进一步查找问题差距。2018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开展3次全区营商环境评估(评价),印发了一系列分地区、领域报告和问题清单,指导各地各部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已成为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抓手。

    为更好发挥评估对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促进作用,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要求“要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制定我区考评办法”,自治区政府要求“研究制定内蒙古营商环境建设指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建立长效的监督检查、评价机制”。按照部署,自治区政府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二、指导思想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指导全区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开展营商环境评估。评估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建立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企业和群众满意的一流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6章25条组成。

    一是总则。总则强调了《办法》深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促进自治区营商环境水平加速改善,打造企业和群众满意的一流环境。

    二是基本原则。坚持对标一流,对标世界银行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坚持客观公正,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评估,确保评估数据真实准确、结果客观公正。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

    三是评估对象和内容。营商环境评估对象为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选取部分旗县(市、区)、开发区、试验区进行评估。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根据世界银行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建立,分为4个维度(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促进公平竞争、体现公正监管、优化服务和创新创业环境),20项一级指标(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获得用暖、获得用网、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92项二级指标。

    四是评估方法。营商环境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开展,并编制全区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办法》明确了调查数据的获取方式、数据校验和评分方法。

    五是结果运用。营商环境评估纳入自治区对盟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结果即为盟市营商便利度。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营商环境评估应当全面梳理反映的问题,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评促改、补齐短板。

    六是实施保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参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工作。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开展营商环境评估(评价)。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根据世界银行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各地各部门应当大力宣传营商环境建设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营商环境优化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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