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商务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753/2021-0413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商务局 | 信息分类: | 其他信息 | ||||||
概 述: | 乌海市商务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3-28 16:32:4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在法律程序和框架下得到合理合法解决,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乌海市商务局根据最新权责清单,将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分类梳理如下:
一、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乌海市商务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对本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考核结果和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乌海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考核结果和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法定途径:商务局党组、办公室或乌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乌海市监察委员会)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内部申诉)。
二、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反映商务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扰商务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纪违法行为等。
法定途径:乌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乌海市监察委员会)或乌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乌海市监察委员会)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举报。
三、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
四、属于民事纠纷的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一)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情况
1、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5、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况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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